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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4號原 告 太陸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進賢訴訟代理人 何佩娟律師被 告 許昭舜訴訟代理人 陳志斌律師

陳修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書
裁判日期:2016-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