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4號原 告 太陸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進賢訴訟代理人 何佩娟律師被 告 許昭舜訴訟代理人 陳志斌律師 陳修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瑋婷裁判案由:履行協議書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6-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