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4號上 訴 人 許昭舜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陸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參拾捌萬捌仟貳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壹佰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書
裁判日期:2017-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