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6號原 告 朱宏斌訴訟代理人 陳添信律師複 代理人 李宗憲律師被 告 華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玉如訴訟代理人 王昀生
周嘉鈴律師龔君彥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余柏萱律師被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有才訴訟代理人 徐紹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應再開言詞辯論,候核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