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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4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80號原 告 連海船舶裝卸承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松榮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複 代理人 陳思涵律師被 告 普天太極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西亞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律師複代理人 張晉豪律師被 告 東渝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中行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複 代理人 陳奕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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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九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準此,法院於為命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後,雖該停止之原因尚未消滅,如認為無繼續停止之必要,仍非不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二、本院前以另案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再字第7號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終結確定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查本件於106 年9月4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後,上開行政訴訟事件已於同年12月19日判決,經原告提起上訴,現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固未確定。惟本院考量原告自104 年起即就上開行政裁罰事件爭訟,先後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500 號判決駁回其訴及最高行政法院以104 年度判字第

316 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確定,迄今已逾3 年,本件民事訴訟又因原告對上開行政訴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延滯逾1 年,足見若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將使當事人受有延滯之不利益甚鉅,為免延滯訴訟,影響當事人權益,認本件無繼續停止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8-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