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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4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97號原 告 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月鳳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律師被 告 彩霖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瑞誠訴訟代理人 黃達元律師被 告 聯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紅琴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轉讓股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曾紅琴為被告聯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及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聯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4年7月20日由林鴻翔變更為曾紅琴,有被告聯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兩造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命被告聯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曾紅琴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裁判案由:給付轉讓股款
裁判日期:2015-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