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97號上訴人即被 告 彩霖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瑞誠上訴人即被 告 聯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紅琴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因104年重訴字第497號給付轉讓股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貳佰參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捌萬壹仟肆佰壹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學妍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