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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5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50號上 訴 人 廖素惠被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因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50號請求讓受國有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零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貳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裁判日期:2015-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