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50號上 訴 人 廖素惠被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讓受國有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1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