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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5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50號上 訴 人 廖素惠被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讓受國有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1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裁判日期:2015-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