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59號原 告 偉傳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信成被 告 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薇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重訴字第143號裁定移轉管轄而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黃媚鵑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