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67號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訴訟代理人 蔡適帆被 告 華綱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劉政光被 告 劉榮木共 同訴訟代理人 彭上華律師被 告 葉淑英即萬鈞裝訂廠
侯眾卿侯萬益侯萬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5 年7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新任法定代理人未聲明承受訴訟,且被告葉淑英即萬鈞裝訂廠未經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故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加藤匠,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沖本一德,有原告公司基本資料1 份可參,原告於105 年6 月9 日提出之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並記載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為沖本一德,惟沖本一德迄今未聲明承受訴訟,核與原告前開書狀所載不符,請原告於105 年9 月10日前,依民事訴訟法第
170 條、第175 條第1 項規定聲明承受訴訟,訴訟代理人亦應提出由新任法定代理人委任為訴訟行為之委任書,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