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67號上 訴 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即 原 告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訴訟代理人 蔡適帆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華綱國際有限公司、劉政光、劉榮木、葉淑英即萬鈞裝訂廠、侯眾卿、侯萬益、侯萬鴻間請求給付帳款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3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6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7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