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23號原 告 羅志明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複 代理人 楊光律師被 告 香港商東亞銀行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溫珍菡訴訟代理人 吳泳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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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永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利益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5月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勇如法 官 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