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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523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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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永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利益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5月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勇如法 官 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佩倩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利益
裁判日期:201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