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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5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29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李政錦相 對 人即 被 告 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相 對 人即 被 告 邱愛智上列聲請人請求同意領取提存金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柒萬柒仟參佰柒拾肆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訂有訂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同意領取提存金事件,前經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77,374元,聲請人補繳後就該部分提起抗告後,經台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抗字1868號裁定廢棄原裁定確定在案,是聲請人依照原裁定所補繳裁判費77,374元之部分,乃非屬應繳納之裁判費,則所繳交之裁判費即屬溢收訴訟費用,是聲請人聲請退還裁判費77,374元,核與首揭規定相符,依法應予退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6,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裁判日期:2016-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