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41號原 告 余建平
余俊德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律師
江明軒律師被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榮鴻慶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證債務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26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表附卷足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立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奕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