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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6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61號原 告 大武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秀鄉訴訟代理人 林金榮律師

黃子恬律師被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世浩訴訟代理人 張佩琦律師複 代理人 許培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監造服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6月1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原告提出計畫督導人王正宗之薪資證明,並請確認監造主任賈文武之薪資費用是否有誤算情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裁判日期:2017-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