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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6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64號原 告 台興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美娜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智人等因104年度重訴字第664號返還授權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仟捌佰陸拾參萬陸仟參佰零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參拾玖萬陸仟零肆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中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裁判案由:返還授權金等
裁判日期:2017-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