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91號原 告 郭懋松
郭劉翠煥法定代理人 郭宏敏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鐘育儒律師被 告 袁正平訴訟代理人 陳志勇律師複代理人 謝碧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等事件,原告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511/10000、同小段1295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同小段1285建號建物權利範圍514/10000之價值為準,惟原告未提供相關資料,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10日內查報系爭房地於起訴時(民國104年5月間)之市場買賣客觀交易價值證明(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另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房屋之交易價額,不得以之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附此敘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於扣除先前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80,200元後,補繳本件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