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86號原 告 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中平訴訟代理人 陳垚祥律師被 告 智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偉恆訴訟代理人 文聞律師
陳琬渝律師楊啟源律師被 告 蔡坤河
張逸群曾紹亮(即黃錦會之繼承人)曾嘉盈(即黃錦會之繼承人)曾嘉妍(即黃錦會之繼承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敏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8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應更正為本裁定之當事人欄;原判決正本壹、(一)應更正為「被告黃錦會於本院繫屬中死亡,經其繼承人即被告曾紹亮、曾嘉盈、曾嘉妍聲明承受訴訟,並經合法送達原告,合於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原告之聲請予以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