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06號上 訴 人 陳上立
陳宥騏被上訴人 陳添桂
陳昱成陳昱廷陳昱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5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12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查,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