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14號原 告 杜靜芬被 告 陳立人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信託契約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5 日,以104 年度補字第107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 7日內,查報本件土地及建物於起訴時之市場客觀交易價值,及附具相關證明文件,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4 年6 月18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各
2 紙附卷足佐,揆諸上開說明,其訴即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