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24號上 訴 人 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少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億肆仟柒佰柒拾肆萬柒仟陸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佰捌拾捌萬玖仟伍佰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