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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7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727號原 告 張麗芬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複 代理人 江俊傑律師

黃文欣律師王怡茹律師被 告 林建志訴訟代理人 曾威龍律師被 告 林萱茹

林麗玉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蕭郁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名關係存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6年3月1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陳君鳳法 官 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琪雯

裁判日期:2017-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