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845號原 告 郭裕明
郭裕宏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律師
林新傑律師被 告 郭裕仲被 告 陳明月訴訟代理人 郭裕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24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845號原 告 郭裕明
郭裕宏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律師
林新傑律師被 告 郭裕仲被 告 陳明月訴訟代理人 郭裕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24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