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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8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851號原 告 超營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仁鈞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律師被 告 合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志宇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等
裁判日期:2016-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