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851號原 告 超營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仁鈞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律師被 告 合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志宇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瑋婷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6-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