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8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856號上 訴 人 萬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禮上 訴 人 謝嘉珊被 上訴人 洪艷霞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856號請求返還買賣價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萬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捌佰肆拾柒萬零肆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貳萬柒仟肆佰貳拾捌元;上訴人謝嘉珊之上訴利益為伍佰陸拾肆萬陸仟玖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萬伍仟肆佰零貳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吳佳樺法 官 李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款等
裁判日期:2017-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