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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93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訴字第934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 代理人 邱正雄訴訟 代理人 黎昱被 告 鎮昌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江勝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玖拾萬零玖佰玖拾叁元,及各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陸拾叁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佰玖拾萬零玖佰玖拾叁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壹、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依卷附兩造所訂立之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49條,係合意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貳、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故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壹、原告起訴聲明:如主文所示,而主張:

一、被告鎮昌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鎮昌公司)以被告江勝嘉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3年3月24日向原告申請授信額度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嗣鎮昌公司於104年3月13日、同年4月7日向原告各借款3,180,000元、5,640,000元,約定利息按週年利率4%計算,如未按期清償,除應給付上述利息外,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並均應給付按前揭利率計算10%,若逾6個月者,其超過部分,則應給付按上開利率20%所計算之違約金。然鎮昌公司於104年6月19日遭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依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12條第1項第2款,上揭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7,360,993元,鎮昌公司即應清償全部款項,江勝嘉即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二、原告於104年2月26日鎮昌公司之申請,而為該公司得標之臺北市士林區士林國民小學(下稱士林國小)104年度北棟外牆暨公共廁所整修工程(下稱系爭工程)所應給付之履約保證金600,000元,負連帶保證責任,提供,嗣士林國小以該公司解除承攬系爭工程契約為由,向原告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540,000元,原告已於104年8月11日悉數給付,而江勝嘉亦為鎮昌公司所負償還履約保證金債務之連帶保證人,故被告應連帶清償該金額款項及按週年利率8.38%計算之利息。

三、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首揭聲明所示。

貳、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陳述。

參、本院判斷:

一、原告主張上開各情,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撥款申請書、變更借款期限、清償方式申請書、委任保證申請書、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士林國小104年7月9日北市0000000000000000號函、放款往來明細查詢、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附卷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故應認為真實。

二、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739條、第740條、第250條第1項、第273條第1項、第749條前段分有明文。鎮昌公司為借款人及保證契約之主債務人、江勝嘉係鎮昌公司所負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就系爭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履約保證金及利息,即應負連帶清償之責,故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7,900,993元【0000000+540000(附表編號5、6總和)=0000000】,及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丙、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丁、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15-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