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金簡上字第1號聲 請 人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訴訟代理人 許灼灼上列聲請人就上訴人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陳清財間請求返還融資借款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九第二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賴惠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