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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金簡上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金簡上字第5號上 訴 人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武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政諺(原名呂理煌)間返還融資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未表明上訴理由(即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理由之事實及證據),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

3 項準用第444 條之1 第1 項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具狀補正,並按對造人數添具繕本,逾期逕為定期辯論,非經說明正當原因,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蔡世芳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裁判案由:返還融資借款等
裁判日期:2015-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