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金簡上字第5號上 訴 人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武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政諺(原名呂理煌)間返還融資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未表明上訴理由(即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理由之事實及證據),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
3 項準用第444 條之1 第1 項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具狀補正,並按對造人數添具繕本,逾期逕為定期辯論,非經說明正當原因,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蔡世芳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