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陸許字第3號聲 請 人 德州震源橡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風新代 理 人 王信律師相 對 人 陳書紳代 理 人 陳慶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判決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聲請人住所應更正為「送達址:臺北市○○區○○街○○○ 號」、法定代理人住所應更正為「送達址:
同上」、代理人住所應刪除、主文中關於「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理由一第三行中關於「300,000,000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3,000,000元」、第六行中關於「1,00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100,000 元」、理由五第二十六行中關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2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