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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監宣字第 2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監宣字第216號聲 請 人 江美華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監護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酌定聲請人擔任江王碧蓮之監護人報酬為每月新臺幣伍仟元至江王碧蓮過世之日止。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江王碧蓮前經本院以100年度監宣字第324號民事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受監護宣告人因失智症賴他人照顧,生前居住於老人安養護中心。聲請人盡心盡力省視,並代為管理財產,送醫救治,直至受監護宣告之人過世,爰請求酌定監護人報酬。

二、按監護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勞力及受監護人之資力酌定之,民法第1104條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1113條,於成年人之監護亦準用之。查,聲請人之主張,有本院民事裁定、書函、戶籍謄本、身後財產結算書、認證書、認證信函為證,並經本院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訛,堪以認定。從而,本院審酌聲請人執行職務所需辛勞及受監護宣告之人資力,認為聲請人之報酬以每月5,000元為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裁判案由:酌定監護人報酬
裁判日期:2016-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