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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監宣字第 3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監宣字第350號聲 請 人 陳秋津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惠玲等間聲請改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張詠忻

裁判日期:2016-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