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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監宣字第 4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監宣字第480號聲 請 人 周紹賢代 理 人 俞浩偉律師相 對 人 郭愛珠關 係 人 周碧蓮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監護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酌定聲請人擔任郭愛珠之監護人報酬為每月新臺幣貳萬元,自民國103年3月起至郭愛珠過世之日止。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經本院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於民國103年2月底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受監護宣告人因失智症賴他人照顧,聲請人盡心照顧,並代為管理財產,爰請求酌定監護人報酬。

二、按監護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勞力及受監護人之資力酌定之,民法第1104條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1113條,於成年人之監護亦準用之。查,聲請人之主張,有診斷證明書、簽收條、委任招募契約、求才登記表、委託書、薪資結清切結書、社會局函、衛生局函、輔具評估報告書、收據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確認相對人監護宣告及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等情無訛,堪以認定。從而,本院審酌聲請人執行職務所需辛勞及受監護宣告之人資力,認聲請人之報酬以每月新臺幣2萬元為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裁判案由:酌定監護人報酬
裁判日期:2017-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