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8號聲 請 人即破產管理人 陳淑貞律師相 對 人即 破產人 柏杉國際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因柏杉國際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人聲請破產程序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條、第14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破產人柏杉國際有限公司所有之財產,經執行完畢,共得新臺幣參佰伍拾參萬肆仟玖佰玖拾陸元,已分配與各債權人,有匯款單據為證,本件業已執行完畢,請准裁定破產程序終結等語。
三、查本院民事庭於民國(以下同)105年6月15日間裁定宣告柏杉國際有限公司破產,並經本庭選任陳淑貞律師為破產管理人。經執行破產人柏杉國際有限公司所有之財產,得款新臺幣參佰伍拾參萬肆仟玖佰玖拾陸元供分配,破產管理人聲請本院認可分配表並予公告之,經本院於105年9月20日同意認可,並於105年9月23日公告,自公告日起15日內為異議期間,異議期間無人異議,隨由破產管理人進行分配,並經破產債權人等具領受分配之債權,核與首揭破產程序終結規定相符,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四、依破產法第14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麗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