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398號上 訴 人 FOUR SEASONS˙台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克澄訴訟代理人 郭詠晴律師被 上訴人 陸稚訴訟代理人 馮建中
張元宵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古宏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準備程序,兩造並應於前開庭期一週前,就附件所示事項提出書狀說明及檢附相關證據,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玗璇附件:
兩造就上訴人所屬社區104年4月10日第8屆第1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無效事由,除於本院第二審程序中所爭執之管理委員會是否為合法召集權人乙節外,被上訴人是否仍就原審所述其餘事由主張該次決議無效?上訴人就被上訴人於原審主張該次決議無效之事由,尚有無其他補充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