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337號上 訴 人 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義純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進德辦理股票過戶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26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8854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狀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此一規定,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規定,於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者,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不服本院104 年度北簡字第8854號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所提出之聲明上訴狀中,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如逾期未提出上訴理由書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規定準用同法第444 條之1 第5項規定,本院得駁回上訴人提出之新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之1 第1 項、第436 條之1 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憶文附件
一、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訴聲
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