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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簡上字第 4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475號附帶上訴人 楊俐齡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林紹源律師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等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到院,查本件附帶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2,8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郭銘禮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等
裁判日期:2016-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