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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簡上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82號上 訴 人 張淑晶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文淨、張振盛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狀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此項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亦準用之,同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提出上訴狀及繕本,其應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林玉蕙法 官 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簡素惠附件:

一、上訴狀應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

二、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訴聲

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抗辯事實承認與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

三、未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者,即駁回上訴。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本院得駁回再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等
裁判日期:201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