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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保險簡上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保險簡上字第5號上 訴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存在事件,上訴人未表明上訴理由(即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理由之事實及證據),現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 4條之1 第1 項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具狀補正,並按對造人數添具繕本,逾期逕為定期辯論,非經說明正當原因,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陳家淳法 官 羅立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裁判日期:2016-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