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保險字第110號原 告 王江鎮訴訟代理人 黃啟倫律師
施怡君律師被 告 黃麗芬訴訟代理人 黃心賢律師
王君倚律師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訴訟代理人 歐乃夫訴訟代理人 鄭士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八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