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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保險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保險字第113號上 訴 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盧貞秀訴訟代理人 董育修

吳勝坤被 上訴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潤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5年度保險字第113號收取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參拾玖萬伍仟壹佰零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參萬柒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裁判日期:2017-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