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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保險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保險字第131號上 訴 人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被上訴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3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裁判日期:2017-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