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保險字第38號上 訴 人 翁士勛
翁鏘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保險解約金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依上訴聲明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陸萬零柒佰陸拾捌元(即上訴先位聲明第4、5、7項金額之總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零參佰伍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