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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保險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保險字第60號原 告 蔡碧香

呂佳娟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理賠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理賠金
裁判日期:2016-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