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保險字第76號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訴訟代理人 林育輝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6,17
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6,4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