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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保險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保險字第76號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訴訟代理人 許崑寶

鄭士永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2,95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裁判日期:2016-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