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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保險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保險字第79號原 告 張寶玉被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險金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5,2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鍾子萱

裁判日期:2016-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