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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保險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保險字第98號原 告 陳緯浚訴訟代理人 許文棋律師複代理人 張嘉栗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訴訟代理人 林子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給付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原告陳報新事證並聲請再開辯論,核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裁判日期:2016-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