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事聲字第322號抗 告 人 楊錦城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吳清欽間因105年度事聲字第322號聲明異議(返還提存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28日本院105年度事聲字第322號裁定提起抗告。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