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事聲字第323號抗 告 人即 異 議人 九禾多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洋佐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確認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6月24日所為之105年度事聲字第323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訴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