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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仲執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仲執字第4號聲 請 人 美的生醫藥生技有限公司

(原名:美的生國際生活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冠甫相 對 人 聖堂藥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秋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關於仲裁事件之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非訟事件法,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第52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依其處理事項之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條著有規定。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一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非訟事件法第5條第1項規定甚詳。

二、經查,相對人之主事務所位於臺北市○○區○○○路○○號1樓,此有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等件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相對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本件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裁判日期:2016-07-14